规章制度

视频监控中心

辽宁石油化工大学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

发布日期:2026-05-21   浏览量:

 为保障校园公共安全和师生员工人身、财产安全,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秩序,根据《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》【国务院令第421号】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现制订学校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

一、总则

第一条 视频监控系统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专用设施,是保障校园安全稳定、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,监控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,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转。

第二条 视频监控系统仅用于校园公共安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、财产安全防范,不得用于其它用途,严禁非视频监控系统使用人员操作本系统。

第三条 视频监控系统监视区为学校的主要公共场所和重点、要害及保密部位等,不得涉及任何有关个人隐私区域。

第四条 视频监控中心是学校重要的安全和保密场所,监控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,确保视频监控中心的消防安全、设备安全、信息和资料安全。

二、管理体制

第五条 视频监控中心为科级机构,隶属保卫处,设专职科级干部1人,专职监控和维护人员若干人,负责视频监控中心日常的使用管理工作。

第六条 网络信息中心设视频监控专职系统管理和信息管理人员,负责配合视频监控中心做好系统的使用、管理和维护工作。

第七条 视频监控系统核心设施设备的使用、管理和维护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,视频监控系统终端设施设备的使用、管理和维护由视频监控中心负责。

三、系统运行

第八条 视频监控设施设备由监控人员使用管理,谁当班,谁负责,实行24小时运行操作,及时了解和掌握全校各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信息。

第九条 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为30天,保存期内须做好录像资料的存储工作,禁止对原始录像资料删除或覆盖; 对出现的可疑问题或关键录像资料,要做好录像资料的备份工作。

第十条 监控人员须时刻坚守岗位,认真履行监控职责,做好每日的监控工作记录并保留存档,发现情况及时通知校园“110”出警或通知就近巡逻人员前往处理,遇重大问题须及时向保卫处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,紧急情况可直接报警,并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。

第十一条 维护和监控人员须随时监护系统的正常运行,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设备,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的运行及完好情况,出现问题须及时维修并做好记录: 监控人员须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操作,不得随意更改系统的设置,不得无故中断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。

四、资料调阅

第十二条 严格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的安全管理,确保录像资料用于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,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录像资料进行调阅、刻录、拷贝和散布。

第十三条 确定专人负责录像资料的管理和调阅工作,建立录像资料调阅审批和登记制度,因工作需要或查破案件须调阅录像资料的,必须由保卫处处长或主管校领导批准,并记录存留。

第十四条 校外公检法等机关在侦办刑事、治安案件中,需调用与案件有关的录像资料时,要出示相关证件,并经学校保卫处处长或主管校领导同意,并记录存留。

五、安全保密

第十五条 严禁非监控人员进入视频监控中心,严禁非监控人员动用和操作监控设施设备。

第十六条 监控人员不得擅自移动视频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,因管理不到位使设施设备损坏或监控录像资料外泄等问题,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和经济赔偿

第十七条 监控人员须做好监控保密工作,不得对外谈论和泄露监控内容和个人隐私,不得任意公开和擅自向他人提供查看或调阅有关录像资料,严禁故意隐匿、毁弃视频监控系统采集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录像资料,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,情节严重的,将移交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。

第十八条 视频监控中心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,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,监控人员须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,管理好消防器材,掌握灭火方法,确保消防安全。

第十九条 监控人员须经常保持监控设施设备及其所在环境的清洁卫生,做好防尘防水工作,确保监控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。

六、附则

第二十条 依据本规定,保卫处负责制订视频监控中心主任、监控人员维护人员岗位职责和设备维护保养、防火、防盗、保密、卫生等制度,并对岗位职责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。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制订监控系统管理员和信息员岗位职责。

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。